宜蘭縣立壯圍國民中學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
96年08月29日
一、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受教育之權益,增益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特依據教育部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台訓(一)字第0920074060號函,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學生申訴制度,僅限於學生或其父母、監護人認為學校之行政處分或措施不當,剝奪或損及學生受教育之基本權益時,始有適用。
三、本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學生申評會),組織如下:
(一)申評會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下設執行祕書一人,由學務主任兼任,幹事一人,由生活教育組長兼任。(執行祕書與幹事不參與申訴評議)
(二)申評會置委員七人,含召集人總數為奇數,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兼)之。
1、教師代表三人:各年級一人。
2、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一人。
3、家長會代表一人。
4、學生代表一人。
(三)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四)學校申評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申訴事項代行職務。
(五)申評會於必要時,得聘請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輔導等領域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四、本校在學學生(指學校對其懲處時,具學生身份)或其父母、監護人,認為學校對其行為之懲處行為或行政處分,損及其受教育之基本權益,經正常行政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規定提起申訴。
五、學校所發生行為處分之通知書,應附記「如不服本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學生申評會提起申訴」,學校學生申訴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並應於該申訴評議決定書附記「如不服本申訴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宜蘭縣政府提起訴願」。有關學生不服行為處分之訴願,應先經學校申訴途徑後始得提出;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予決定駁回,惟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六、學生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對造成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另申訴人(或父母、監護人)亦得請求到會說明。
七、學生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評議書之決定,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八、學生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定之評議書應由學生申評會之召集人簽署。學生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保密。
九、行為處分之申訴,學生或其父母、監護人於學生申評會評議未確定前得向學校提出繼續在校肄業之書面申請,學校於接到上項申請後,應衡酌該生生活、學習狀況,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十、學生申評會之評議,如原處分單位認為理由充分,得交付學生申評會再議。否則,評議書經書陳校長核定後,學校應即採行。
十一、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