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壯圍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103.06.30修訂
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之ㄧ條訂定之。
二、本校並參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訂定本要點,並以下列為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三、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身心之狀況。 (四)智商之差異。 (五)動機與目的。 (六)態度與手段。 (七)行為之影響。 (八)家庭之因素。 (九)平日之表現。 (十)初犯或累犯。 (十一)行為後之表現。(十二)其他因素。
四、學生之獎勵、懲罰與銷過,其種類如下:
(一)榮譽手冊:
1.日常生活有特殊優良行為表現,由認證老師予以獎勵簽章。
2.學期結束統一收回至學務處,計算點數,依實施辦法給予適當獎勵。
(二)獎勵:
1、嘉勉 2、嘉獎 3、小功 4、大功
(三)特別獎勵:
1、獎品 2、獎金 3、獎狀 4、榮譽獎章 5、其他
(四) 懲罰:
1、訓誡 2、警告 3、小過 4、大過
(五)特別懲罰:
1、請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2、輔導改變學習環境。
3、若有涉及違法事件得通報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六)改過、銷過。
五、行為表現良好,不合於嘉獎以上獎勵之學生,應予當面口頭嘉勉。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參加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四)拾物不昧,其價值微薄者。
(五)主動為公服務者。
(六)運動比賽時表現體育道德者。
(七)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八)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九)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在車船上讓座於師長、老弱、婦孺者。
(十一)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
(二)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三)熱心公益事業,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四)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五)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六)通報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七)拾物不昧價值貴重者。
(八)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二)參加各項服務,成績特優者。
(三)通報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四)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五)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一)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因功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三)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四)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五)其他特別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
前項各款特別獎勵應經學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佈。
十、學生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記警告以上之處罰者,得採適當方式予以訓誡。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警告:
(一)禮貌不周,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二)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三)上課時不專心聽講,屢經提醒仍不改正者。
(四)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
(五)屢次不按時繳交作業者。
(六)各項集會態度隨便或無故離開者。
(七)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八)未經允許接見賓客者。
(九)言行態度輕浮隨便者。
(十)值勤不盡職責者。
(十一)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者。
(十二)違反環保教育情節輕微者。
(十三)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而其價值微薄者。
(十四)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者。
(十五)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者。
(十六)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者。
(十七)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十八)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警告者。
(十九)曠課每滿8節,記警告乙支;遲到每10次(含上課遲到)記警告乙次。(警告累積滿三支,等同小過乙支;小過累積滿三支,等同大過乙支,以此類推。)曠課單一學期警告次數以2支大過(18支警告)為限。
(二十)不當使用手機情節輕微者。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一)集會唱國歌或升降國旗態度不敬者。
(二)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三)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四)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五)攜帶或觀看不當之書刊、圖片、影帶或碟片者。
(六)亂丟垃圾,妨害整潔、觀瞻及公共衛生者。
(七)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八)不假離校外出者。
(九)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十)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而其價值貴重者。
(十一)言行不檢,經糾正不聽者。
(十二)服儀有違善良風俗,經告誡不改者。
(十三)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四)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五)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六)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十七)抽煙、嚼檳榔,經查明屬實者。
(十八)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十九)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二十)毆打同學者。
(二十一)惡作劇行為造成他人傷害,情節輕微者。
(二十二)違犯第十一條各項,情節較嚴重者。
(二十三)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小過者。
(二十四)不當使用手機情節重大者。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
(三)誣蔑師長,態度傲慢者。
(四)考試舞弊者。
(五)竊盜行為情節較重,勒索威脅者。
(六)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
(七)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重大者。
(八)酗酒、賭博、吸食或注射麻醉品,經查明屬實者。
(九)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較重者。
(十)違反校規屢勸不改者。
(十一)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二)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行跡可疑,屢勸不改者。
(十三)故意損毀公物,情節嚴重者。
(十四)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十五)惡作劇行為造成他人傷害情節重大者。
(十六)利用網路等傳播媒體散佈不當圖文者。
(十七)違反第十二條各項,其情節較為嚴重者,但有第十二條第十六項或第二十一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十八)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大過者。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懲罰:
(一)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二)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屢誡不聽者。
(三)違反政府法令,情節重大者。
(四)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五)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六)反抗師長,情節重大者。
(七)違反第十三條各項,其情節較為嚴重者,但有第十三條第五項、第十項、第十四項或第十八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八)其他特別不良行為,應予特別懲處者。
前項各款情形,應經學務會議決議通過,校長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請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徵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在不影響學習權及受教權之情況下,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帶回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
(二)若有涉及違法事件得通報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並報請教育局備查。
(一)所有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嘉獎、警告、小功、小過,由學務處負責核定公佈,並通知導師、輔導教師加強輔導。大功、大過則由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教師簽註意見,提經學務會議,經校長核定後公佈。
(二)本校在學學生(指學校對其懲處時,具學生身份)或其父母、監護人,認為學校對其行為之懲處行為或行政處分,損及其受教育之基本權益,經正常行政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規定提起申訴。
十六、改過銷過之申請得由學校有關人員或受懲罰之學生向學務處領取表格,填妥資料,由導師簽註具體事實,小過以下之處分由學務主任核定,大過以上之處分提學務會議討論議決,由校長核定,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經考查確有改過自新者。
(二)申請改過銷過於滿下列考查時段後為之。
1、警告:三週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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