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壯圍國民中學學生請假辦法(102年8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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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立壯圍國民中學學生請假辦法(102.08.06 修訂)

一、 學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課或上課中途須離校者,均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二、 學生請假應向導師拿請假單,經導師簽註意見及家長蓋章後轉送學務處核准並登記。

三、 學生請事假必須事先辦理,並應附呈有關証明文件或家長函件或由家長以電話向導師或學務處生活教育組請假。

四、 學生請病假應由家長先主動和導師或學務處聯絡,返校後二天內補辦完成請假手續。

五、 學生因事、因病欲中途離校應向導師拿請假單,並請導師簽章後至學務處填寫「學生中途離校登記簿」後始得離校,未依規定辦理者視同不假外出。

六、 學生因病不能參加朝會者,應向導師報告,經導師准許後始得不參加朝會。

七、 學生因病因事不能參加週會或集會應依規定請假。

八、 學生若因懷孕、分娩、小產等因素無法到校上課者,在確保學生受教權益範圍內,其請假事宜依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視個案情況決議之。

九、 學生午間因事外出,應向導師報告,並至學務處向生教組申請「外出證」,並填寫「學生午間外出登記簿」,持「外出證」始得離校,「外出證」於返校後繳回生教組,午間外出不列入請假紀錄,但未依規定辦理者視同不假外出。

十、 學生缺曠課統計表,每週核發各班,並公告於學務處公佈欄,若發現有登記錯誤請在一星期內到學務處生教組辦理更正,逾期不受理。

十一、 學生未依規定請假、無故不上課,一律以曠課論。

十二、 學生上課鐘響後仍無故未進教室者,一律以遲到登記;遲到超過五分鐘者以曠課登記,並由學務處協助輔導管教。

十三、 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一條第十九款規定:曠課每滿8 節,記警告乙支;遲到每10 次(含上課遲到)記警告乙次。(警告累積滿三支,等同小過乙支;小過累積滿三支,等同大過乙支,以此類推。)曠課單一學期警告次數以2 支大過(18 支警告)為限。

十四、 不假外出依校規記小過乙次。

十五、 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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