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學校應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教職員工及學生需依規定,定期接受基本救命術課程至少4小時。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6月1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057812號函暨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如附件)規定辦理。

二、請  貴校應依本準則第4條第1項至第5款內容予以訂定暨檢視緊急傷病處理規定及流程,及依本準則第6條規定請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定期接受基本救命術課程至少4小時。